上诉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建筑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作出的(2018)黑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建安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凤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安建筑公司向黑龙江高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凤城投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94496304元(最终给付数额以鉴定意见为准),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20...(本文书还有13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