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设立金汇青公司是否系官厅居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否应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金汇青公司名下。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金汇青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分析评述如下: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泽俊公司在2014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以2866万元购买官厅居委会案涉房屋,后双方2015年8月25日签订《厂房出售协议书》约定,泽俊公司负责在2015年8月31日前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的新公司,官厅居委会以该厂房评估值入股,并在一个月之内将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变更给新公司做股本金,因产权变更所发生的税费由泽俊公司承担,泽俊公司是新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泽俊公司购买案涉厂房,由官厅居委会以股权转让或注资入股的方式办理在新公司名下,办理股权转让事宜须由官厅居委会、泽俊公司双方另行签订协议。2015年11月11日金汇青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股东为官厅居委会持股57.3%、周**持股40%、薛*禹2.7%,金汇青公司的章程规定周**出资额2000万元、薛*禹出资额为134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官厅居委会出资额为2...(本文书还有1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