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张**、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河,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清偿原告程**借款本金150000元,清偿借款利息:155925元(此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2日起至本案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仍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四被告因合作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息4000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详见借条)。款借出后,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