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周*、第三人王**、张*、张**、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郭**,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新从、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张*、张**、任**、杨*、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原告清偿欠款801798.73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801798.73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鲁山县城从事丝绵加工生产生意,被告在鲁山县城从事丝绵批发生意。被告从2013年3月份开始在原告处批发丝绵,一直持续到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先进货后付款,但总是欠一部分款项没有付完。截止2018年4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总共进货1437845.18元,截止到现在,被告尚*原告801798.73元货款未...(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