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郭**,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向原告清偿欠款9799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7995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李**与张**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鲁山县城从事丝绵加工生产生意,被告在鲁山县城从事丝绵批发生意。自2014年起被告在原告处批发丝绵,一直持续到2015年12月份。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先进货后付款,但总是欠一部分款项没有付完。截止2015年12月份,被告从原告处总共进货价值402157.5元,但共支付货款304162.5元,至今仍欠97995元货款未支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本文书还有3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