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巩**诉被告建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建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在建平县金***小区,金***小区的燃气供气者为建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在2020年10月20日16:30许,原告巩**回家发现妻子庞**、女儿巩星竹在客厅内已死亡。原告报警后,经建平县公*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为庞**、巩星竹2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告家里唯一能够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只有被告提供的家用燃气,而且,在原告巩**发现配偶与女儿去世时,家里的燃气还一直燃烧着。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燃气存在缺陷,并且没有安装安...(本文书还有3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