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瑞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瑞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烟台金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瑞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制针设备款538094元,自起诉之日起以5380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起,原告烟台瑞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陆续签订了相应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设备名称为九道联合机的机器设备,上述《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使用,但被告并...(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