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浙江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迈特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9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谢*、杨**,浙江迈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以及被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专利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棘动工具”的第00103297.6号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0年3月23日,专利权人为胡**。
针对本专利,浙江迈特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7,9,11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66年08月09日、公告号为u*******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62年02月06日、公告号为u*******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60年10月25日、公告号为u*******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96年07月09日、公告号为u*******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0年02月11日、公告号为t*******u的台湾追加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证据6:公告日为1934年05月08日、公告号为u*******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胡**于2013年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胡**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9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棘动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扳手本体,该扳手...(本文书还有8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