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贺**、贺**、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人保寿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贺**、贺**、关*及委托代理人周**、刘*、被上诉人张掖人保寿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易**与贺*星系夫妻,原告贺**系贺*星、易**之女,原告贺**、关*系贺*星父母。2014年12月11日,贺*星以其本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以及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并于同日在被告提供的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签名确认。2014年12月25日,被告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中扣划首期保险费1623元,12月26日,被告制作了完整的保险合同并于12月29日向原告送达,贺*星在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收悉。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5年,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保...(本文书还有4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