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张掖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及委托代理人刘*、周**、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陈*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5日,原告丈夫贺*星向被告处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每期保险费6160元,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每期保险费1600元,每份投保份数为20份,交费方式按年(20次交清);同时投保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费200元,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保险费326元,交费方式一次性;投保单号为26001*****16001,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5日24时止。安行宝两全保险,每期保险费1672元,投保份数1份,交费方式每年(10次交清),投保单号为26001*****16002,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45年1月5日24时止。上述保单身故受益人均为原告易**,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合同打印时间2015年1月7日,每份保单中均注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详见条款。2015年1月5日被保险人贺*星在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上签名,提示书中要求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三...(本文书还有6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