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精河县智国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国机械公司)与被告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州广汇公司)、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河县智国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吕**,被告伊犁州广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国机械公司诉称,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委托人代理人郑**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装运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承运地点在精河县北地村黑山头jk输水管线一标段,施工内容为土石方清运及装车,并书面约定了合同价款和付款期限。2020年12月6日,经原告与第一被...(本文书还有1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