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辩称:不同意中宏新界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当时签订的有购房合同以及付款发票。毛**同意把房子的余款补齐**房子拿到手里。
北京哥顿公司、河南哥顿公司、金佰利公司、天科公司未到庭陈述。
中宏新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两份。证明内容: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房屋坐落、面积、价款等相关内容。证据二:投资管理合同两份,分别为:编号:(gd)20140715第001号和(gd)20140823第001号。证明内容:毛**与第三人天科公司、北京哥顿公司之间签订有投资管理合同,也证明该投资管理合同实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证据三:保证合同两份。分别为:编号:(gd)20140715第001号和(gd)20140823第001号。证明内容:毛**与第三人金佰利公司和河南哥顿公司之间所签订投资管理保证合同,在毛**将自己的款存到第三人天科公司、北京哥顿公司后,第三人天科公司、北京哥顿公司为了让被告毛*...(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