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新蔡县月亮湾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被告新蔡县月亮湾医院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天津市威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给原告使用的骨科内固定器械“接骨板”裂断导致原告二次手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578.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0日原告因摔伤入住被告医院,在被告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并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原因在被告医院住院13天后出院,出院医嘱术后1个月3个月半年分别来院复诊,不适随诊。2020年12月30日复诊未发现异常,2020年1月15日原告突然感觉不适到被告医院复诊,发现折远端对位对线欠佳、内固定钢板折断。无奈原告被迫于2020年1月16日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二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