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再审申请人湖北应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应城粮库)因与被申请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应城粮库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应城粮库向张**支付保管费的违约金488507.81元属适用法律错误。①虽然应城粮库与张**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2013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委托收购合同》(以下简称《2013年委托收购合同》)中约定有保管费的违约金,但在此之前的2013年9月23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张**)欠甲方(应城粮库)各项结算款1897022.22元”“乙方以本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