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凌丽琪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关于利息的判决事项及第三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截止2020年5月8日尚*利息138320元:从2020年5月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之日止)及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书》无效。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借贷本金的事实认定清楚,但是对于上诉人已付利息没有进行认定与事实不符,判决利息计算方式过髙,上诉人利息责任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进行适当调整,减轻上诉人利息责任尽快清偿债务。1、2009年1月14日上诉人因资金周*困难向被上诉人借款15万元,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上诉人出借借款本金15万元。2018年5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按照月息2分息计算利息扣减上诉人己经支付的54840元,尚*借...(本文书还有4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