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主张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共700元,并提供延吉市全盛汽车配件经销部出具的汽车配件款发票(金额为700元)及车辆维修证明。经调查核实,延吉市全盛汽车配件经销部未向刘**出售汽车配件,亦未给刘**维修车辆。刘**提供虚假证据且作虚假陈述,延吉市全盛汽...(本文书还有3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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