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嘉*********(以下简称嘉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一、驳回一审结果,对韦**提出的反诉立案,支持韦**:1.嘉禾公司配合财务审计,韦*****小区业委会延请审计部门对原物***小区服务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2.***小区三百万元人民币作为维修基金;3.原物管对韦**造成的伤害也属于违反合同,应赔偿2000元人民币;4.在原物管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之后再与韦**商讨物业管理费缴交问题。二、二审受理费由嘉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驳回韦**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理。原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反诉请求不属于依法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形,驳回韦**的反...(本文书还有3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