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吉利********(以下简称吉利优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再审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五项及二审判决第二、三、八、九、十项,改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1852.3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5735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169元。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28170.44元(包括申请人自付的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10647.66元及停缴工伤保险费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16745.28元、工伤门诊挂号费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5.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3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