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芳笛(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县住*******(以下简称江*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江*住建局向芳笛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发函(江建函[2019]2号)称“……目前本ppp项目已经入库,污水、给水项目完成近70%工程量……”和江*住建局、芳笛公司在二审中均称“案涉ppp项目系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可知,案涉ppp项目系政府投资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本文书还有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