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义成公司在本案中为证明其与黄石市政公司具有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期间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十巫高速公路swby-6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隧道二队》《十巫高速六标横岩寨隧道出口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无黄石市政公司盖章)、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32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二审期间再次提交了《十巫高速六标横岩寨隧道出口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该确认单上在“黄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落款处有“刘*...(本文书还有4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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