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秦*********(以下简称秦*公司)、秦**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华**************(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公司、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华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公司、秦**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华厦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华厦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0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