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因本案案外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另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对其未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内的2766296.56元工程款认定为优先受偿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予以了支持,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曹*江对(2020)鄂0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其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周**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