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深***********(以下简称广州深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正洪********(以下简称武汉正洪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一冶******(以下简称一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深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3705101.27元违约金事实的主要证据《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国一冶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工程分包进度审批单》为事后伪造。1.《解除合同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中国一冶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工程分包进度审批单》显示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那么广州深大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时,上述三份文件已经存在。但是,武汉正洪公司在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庭审时,主张广州深大公司应向其承担的费用和损失仅为26万余元。如果《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国一冶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工程分包进度审批单》以及对应的的违约金真实存在且已实际发生,武汉正洪公司不可能不在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庭审时提出该3705101.27元违约金...(本文书还有4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