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银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银瑞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认为黄石市强******的付款比例没有达到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黄石市强******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当事人未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能否达到黄石市强******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原审查明的相关事实综合予以评判。
另查明,2009年2月13日,湖北省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文件《黄石市发改委关于百盛家园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实施方案的批复》(黄发改投资[2009]331号)载明:“你局黄房管函[2009]5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百盛家园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项目。二、建设地点:西塞山区。三、总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设规模49000平方米,其中:配建廉租房4300平方米(共计86套)。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概算8000万元,其中配建廉租房投资645万元,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29万元,其余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2009年6月25日,百盛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经济适用房。用地面积11754平方米。2009年4月14日,百盛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021号):建设项目名称:经济适用...(本文书还有5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