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下陆建筑公司与日盛公司对“百盛家园”**号楼进行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号楼工程总造价为27662965.6元,已付17857100元,尚欠工程款9805865.6元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评析如下:
1、关于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工程价款能否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来源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