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晟世华公司、第三人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晟世华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晟世华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豫17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在原审中原告黄**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罗**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本案发回重审后,为...(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