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李**诉被告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李**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宅基地北边有一块土地,被告自称系从其村民组购买所得,2016年12月23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乙方的二原告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块土地作价28万元卖给二原告,先付5万(已付),下余23万待二原告建房时付清,被告还承诺“负责证明买龚刚娃土地”。合同签订后才得知被告所买土地仍属村民组集体所有,组长不承认系被告购买所得,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购地款50000元,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