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西安优类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类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2020)第****号裁决书,刘**对该裁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马**,被告优类客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2019年3月4日通过网络招聘至被告处工作,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7月20日在被告处从事windows桌面开发工作。原告在上述工作期间多次催促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7月22日原告离职,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且原告离职后曾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本文书还有3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