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星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田**、潘*、新兴公司、长城公司、山梨村委会、装饰公司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房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主审、代理审判员才玉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9年1月4日,田**与新兴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田**将其承建的山梨村住宅工程已经建成的部分转让给新兴公司。协议约定,新兴公司给付田**材料款人民币143,000元,并按工程进度给付田**工程款。转让协议签订后,五星集团第十一项目经理部与山梨村委会签订了联建协议。当时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潘*,五星集团第十一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也是潘*。潘*在接收该工程后,将田**已建好的部分工程扒掉。因田**所建工程已经不存在,参照现有楼房,对田**施工的工程,经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20,503元。因田**所施工部分有质量问题,修复该工程...(本文书还有3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