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冉**、重庆市汇千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王**、冉**,被上诉人王*、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行询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冉**、汇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王*、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70万元认定为总工程款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王**、冉**先将养猪场项目作价20万元发包给王*、王**,修建过程中,王**、冉**将辣椒加工厂作价45万元一并发包给王*、王**,工程建设期间,产生5万元挖机点工劳务费。王**、冉**出具欠条时,工程并未竣工,不具备结算的条件。王**、冉...(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