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诉被告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被告金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继续履行2019年9月18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双倍工资即5,073.8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待岗期间(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工资36,000元,并继续按月发放至被告安*申请人工作止;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发工资及加班费21,730.2元;5、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继续依法按月缴纳社会保险;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二水厂项目处从事保安工作,入职时招聘信息是月工资2,400元,缴纳社保(五险),若不要单位缴社保的在月工资2,400元后再补发200社保费被告向原告签发新员工入职报到单,二水厂保安2019年7月至9月考勤签到表载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至9月份考勤情况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月工资、试用期综合工资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并未按期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原告,也没有发工资...(本文书还有5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