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及原审被告孙**、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孙**、芮**未表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被告孙**、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247802.88元,其中医疗费34207.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护理费21240元、误工费67881.37元、残疾金100514元、伤残鉴定费273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交强险优先支付)、康复辅助器具费用1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