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9568.73元及利息1804.19元、费用3313.38元,共计24686.3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3日,被告汤**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35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