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平桂区黄田锦沣饲料经营部(以下简称锦沣饲料经营部)与被告黄*、周*1、周*2买卖合同、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沣饲料经营部经营者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黄*、周*1、周*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沣饲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饲料款1247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1247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即按照一年期贷款利息的1.5倍计算,从2019年12月28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周**遗产范围内对周**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养殖饲料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周**系被告黄**丈夫,系被告周*1、周*2的父亲,周**与三被告共同经营家庭养猪场。2016年始,周**、周*1长期在原告处购买猪饲料。基于双方的合作...(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