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三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第三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860.6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确实享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具体应为多长时间,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应证明予以判断其并未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停工留薪期确认项目结论结合被上诉人的伤情程度,参考《湖南省工伤保险认定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工资袁**答辩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