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王**与被告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维修基金、购房款等款项合计28314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6480.09元(逾期利息计算:以28314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以后直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原告通过被告置业顾问购买被告位于北海市...(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