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1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月工资150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2021年9月15日,被告单方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违法,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答辩,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案外人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期限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只是为了方便交纳社保,由被告代为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保。因为是被告给原告发工资,而且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距离比较远,为了便于管理,后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被告名义发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和内蒙...(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