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广*采芝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被告广*采芝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50849.6元以及相应利息(以50849.6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各门店经营需要,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制、安装、维修卷闸门及相关设备,每次定制、安装、维修卷闸门及相关设备所需的费用按合同约定之项目报价进行计算。夜间急修,卷闸、人工、材料须加倍收费。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日生效,有效期五年,每年单价提升不得超过原来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修理服务,且原告自2016年至2o20年均有向被告提供纸质版的报...(本文书还有4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