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立即支付吴**货款18,5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5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2021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何**向吴**购买鞋子。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经结算,确认何**尚欠吴**货款18,542元,并由何**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吴**收执。但何**至今尚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何**未作答辩。
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吴**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