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与被告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桂0981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本院申请了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8年7月2日原告詹**与被告凌**签订的《ace美学空间创业合作协议书》;2.被告凌**返还购买产品或服务款29800元给原告詹**,并支付从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日违约金3441.9元(剩余违约金计算:以2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凌**还清购物款及利息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詹**与凌**签订了《ace美学空间创业合作协议书》,约定:“二、1、本项目创业合作人上限为40人封顶,合作人投入为29800元,以乙方(原告)采购甲方(被告)店内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投入....乙方可享受本合作项目店内每种仪器或项目免费使用3次,最高不超过20种,每种仪器使用三次后从第四次开始按会员等级折扣收费....合约有限期至2018年09月01日起,至2023年08月31日止。三、乙方出资购买甲方产品,共计人民币29800元......”。...(本文书还有5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