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认可其向上诉人借款并出具《欠条》的事实,且《借条》载明借款为7万元。二、被上诉人实际借款5万元,但为了多次向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许诺在实际还款时多还2万元,因此《借条》上的借款数额为7万元。三、一审法院未与被上诉人核实即认定实际借款为25000元与事实不符。四、本案借款为两被上诉人共同借款,部分借款也是得到两被上诉人同意后,通过微信先转给被上诉人李**。五、一审法院未与被上诉人核实即认定被上诉人李**不是...(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