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一审第三人黄**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1)桂1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合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九矿168南斜井的实际投资人之一,被上诉人提交第1、4、5、6、8、10、11、13、15、16、17、18、19、20证据没有上诉人签名,不应对上诉人产生效力,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的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兴宾区经贸局拨入九矿168南斜井南翼采区企业奖补资金情况表》所列数据是错误的。该表所列的许多款项均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扣除。三、一审法院认定采区错误。《开采设计说明书》中的二采区为《股权转让合同》中所述的第二采区,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中所述第四采区及拟扩大井田范围区域。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第三人只拥有南翼采区产能6万吨应得的奖补资金为840万元,并测算上诉人的损失赔偿金额为593880元是错误的。五、一审法院认定应扣减的款项证据不足,且未取得上诉人同意。对扣减有争议的款项,应由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六、上诉人是投资人,一审法院也予认定,那上诉人就有权向被上诉人主张自己应得的奖补资金。第三人亦同意由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公示的涉案矿井投资人确认的代表,故被上诉人不具有直接将剩余奖补资金支付给上诉人的义务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合丰公司辩称,第1、2、3采区就是南部的。卓**经营的部分转让给了林**,上诉人购买的是南翼采区的股份;电费他们用的是合煤公司的,有合煤公司的电费通知单为凭。定额管理...(本文书还有7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