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云鹏与被告包**、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云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包**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为67500元);2、判令被告包**退还原告支付的车款人民币67500元;3、判令被告包**赔偿原告支付的车辆运费2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段计算:从2020年12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止共182天,以69500元为基数,按年息7.13%计算为2471元;此后以69500元为基数,按年息7.13%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祝**对上述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包**对外宣称其经营广西钦州盛安车行,常年在上海做二手车批发,在与原告共同的微信群里发布二手车辆出售信息。原告看到后添加了被告包*...(本文书还有4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