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李**、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6417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曾都区何店镇鼎胜石场(以下简称鼎胜石场)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二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李**系鼎胜石场实际控制人,被告李**登记为鼎胜石场100%股权持股投资人。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鼎胜石场及被告李**签订书面的《自然人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0%,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7日分四次将200万元转入被告李**银行账户。2019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达成增资意向,原告同意再出资160万元,被告李**同意让原告占公司股份的20%。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李**个人银行账户汇款160万元。原告与鼎盛石场及被告李**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书面的《...(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