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林克森公司的异议,事实清楚、公正,适用法律正确,王**坚决支持。刘*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一再欺骗法院和当事人,惯于伪造事实逃避法律。2021年4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要对刘*进行拘留时,刘*才向执行法官交代其在林克森公司处有财产,并提供了其与林克森公司签订的合同。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核实后于2021年4月13日对大棚进行了查封。林克森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真实性严重不足,存在伪造可能。
玉龙腾公司、刘*在庭前会议中述称,同意林克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法院查封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解除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林克森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系林克森公司与刘*签订,刘*对其无异议,王**虽对该解除协议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该证据,故本院对王**的质证意见不...(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