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1与被告莫某2、莫某3、徐某1、徐某2、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廖**,被告莫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莫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对莫**所有的位于阳朔县××镇××路××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0××9号)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2.判决确认原告对莫**的银行存款及医疗保险账户余额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母莫**、陆**生前共生育二子四女,分别是莫**、莫**、莫**、莫某1、莫某2、莫某3。莫**于2010年10月14日去世,陆**于2010年8月30日去世,莫**于2000年4月23日去世,莫**于2010年8月30日去世,莫**于2021年3月29日去世。因莫**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原告父母及莫**生前与原告一起生活,年老后由原告生养死葬。莫**生前与丈夫徐道芝育有女儿徐某1、儿子徐某3和徐某2。莫**生前无子女,丈夫潘*某于2005年11月3日去世。据查,莫**生前购买了阳朔县××镇××路××号××、桂林市××路××号××栋××室××(该房屋于2021年2月己过户给被告莫某2)。莫**、陆**、莫**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现该两处房屋的产权证均由被告莫某2保管。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与被告莫某2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本文书还有5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