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施**与被告福建华榕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华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1361767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立即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向原告交付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商品房。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街道××村××号楼××单元商品房××7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第八条还约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