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bf-2008-0603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熟人,2017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bf-2008-0603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用于居住,期限11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每月租金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59.99平方米。签约后,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开始居住至今。为维护原告合同权益,故提起本诉。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自述与被告...(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