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夜城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邱*,被告不夜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王**,第三人深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不夜城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963,266.87元(庭审中最终变更数额),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799,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81,89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81,89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不夜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9日,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不夜城公司。2012年8月20日,王*借用深华公司名...(本文书还有4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