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辩称,希腾公司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一)《鉴定意见书》认定结果是正确的,应以鉴定结果为定案依据。1.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由原审法院向希腾公司驻西藏办事处调取,经庭审质证。司法鉴定过程中,希腾公司未就材料质证问题提出过意见,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发现鉴定结果不利才提出所谓的意见。2.《补充协议》内容只有沈阳南路路面恢复及拓宽以及沈阳南路及沈阳北路路灯安装两项,鉴定属于主合同的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无关。3.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中的工程均是由付**等施工完成,其享有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即使主合同涉及少部分《补充协议》款项,也可在两个工程最终结算和审计时予以扣除。(二)希腾公司在向付**支付工程余款时,不应当扣除质保金、返修费、税款,同时应向付**退还保证金和管理费。(三)原审判决未对鉴定费用处理。其他意见同再审请求及理由。
付**再审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希腾公司退还付**之前交纳的200000元,希腾公司支付沈阳南路路面恢复工...(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